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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条件

发布:2019-10-13 12:48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条件

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。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,还是大陆、港澳台的演出,都属于营业性演出,凡是涉及以下表演活动,具体有以营利为目的、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,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,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,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,均需通过相关文化单位的审核,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——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。

目前,在深圳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已经下放至各区文化管理部门审批。

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

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有:

1.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。

2.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(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)。

3.依法办理登记注册,领取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。

4.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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